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后,各省市都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條例保證法律的實施,《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能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該條例一出臺,在全國引發了關于獨身者或未婚者是否應享有生育權的一場大討論。筆者認為,生育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和人格權,與婚姻狀況沒有必然聯系,無配偶者當然享有生育權,且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客觀上也為無配偶者實現生育權提供了輔助手段。具體言之:
1、無配偶者享有生育權,婚姻關系不是生育的前提條件
生育權是一項天賦人權,它平等地賦予了每一個自然人,只要是自然人就當然享有,并不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必要前提。同時,“屬于自由權范疇的生育權,其本質應為人格權而非身份權,它是作為民事主體必須享有的權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為前提。所以,無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權,限制其實現這一權利應有充分的理由。”只要自然人不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就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其中生育方式選擇權是生育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而非規定“夫妻有生育的權利”,那么公民無論是否已婚當然享有生育權。
2、承認無配偶者的生育權,是社會多元化發展的現實需求
在傳統的倫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下,人們往往把生育和婚姻聯系在一起,婚姻成為生育的前提。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的多元化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家庭觀念也出現了多樣化,雖然多數人仍選擇結婚生子的傳統生活模式,但在現實生活中單身不婚、離異、喪偶后不愿再婚、非婚同居的現象越來越多。這些人不選擇婚姻生活,但并不代表其沒有生育、延續后代的需求,只要其行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不應當過度地干涉,社會公眾也應當予以理解和尊重。我們必須認識到:締結了婚姻并不意味著必須履行生兒育女的義務;同樣,不婚、非婚也并不能否定其有生兒育女、為人父母的權利和愿望,這種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愿望也應當得到社會的尊重。吉林省該條例體現了對女性無配偶者的權利保護,是立法與時俱進的表現,值得肯定與贊許。
3、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為無配偶者生育權的實現創造了條件
無配偶者享有生育權在理論上不存在疑義,至于現實中其能否行使生育權以及如何行使生育權則是另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現代醫療技術手段的發展,為無配偶者不通過男女自然兩性結合而實現生育權提供了可能性。人工授精技術是人類發明應用最早的一種人工生育技術,一般指男女的精卵通過非性交方式形成合子而達到生育的方式。未婚男女可以通過人工授精的方式實現自己的生育權,并且我國已經建立了精子庫,也可以幫助那些單身女性實現生育權。單身男性亦可以通過“代孕”的方式實現自己的生育權。代孕,是指將男性精子和他人卵子植入某一適合懷孕的婦女體內,直至胚胎孕育成熟,分娩出嬰兒,其中的精子由該單身男性提供,卵子由卵子庫提供。在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人工授精和代孕行為并沒有侵害第三方或社會的利益,而是一種尊重人權、符合人性的措施,法律應當允許,當然也應對其從制度和程序上做出相應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