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可和小麗通過報紙征婚方式相識。不到一年,雙方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生活美滿,惟一美中不足的是小麗不想要孩子。2000年5月,小麗懷孕,當她決定墮胎時,遭到了丈夫小可的強烈反對。小可對其進行了多次勸說,均遭到了小麗的拒絕。此后沒幾天,小麗即自行到醫院墮胎。小可得知后,認為妻子的墮胎行為嚴重傷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權”,據此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這個案例中,提出了一個新的問題,那就是妻子墮胎一定要經過丈夫的同意嗎?
一、什么是生育權?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就是說生育是公民的一項權利。生育權從根本上講是指一個人有權決定生育,也有權決定不生育;以及有權決定自己什么時候生育。但是生育權的行使有兩個前提:一是不能違反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規;二是不能因為行使自己的生育權而妨害到別人正當權利的行使。
二、男性也有生育權
在上述案例中,小麗認為生孩子是由女人來承擔的,因此要不要孩子也應該由女人說了算。但是正如計劃生育不僅僅是妻子單方面的義務一樣,生育權也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男性的生育權首次被法律明文規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權。
通常的情況下,夫妻在遵守計劃生育的前提下是否生育子女,既是女性生育權的表現,同時也是男性生育權的行使。
三、男性不能強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雖然有生育權,但這個權利不能隨意行使。當夫妻的生育權產生矛盾的時候,也就是雙方對是否要孩子意見不統一的時候,該怎么處理呢?
由于生孩子的主要過程是由女性來承擔的,因此,應當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見。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見作為標準的話,強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對妻子造成肉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因此丈夫無權強迫妻子。
四、丈夫可以提出離婚
既然丈夫不能強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孩子,那么男性的生育權是一句空話嗎?其實,法律既然規定了男性的生育權,就會賦予男性一定的權利作為保障的手段。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卻想要孩子,夫妻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通過溝通達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為請求離婚的理由與妻子離婚,法院會把這個理由作為判決其離婚的依據,通過這種方式丈夫可以實現自己的生育權。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權為理由,拒絕履行父親對孩子撫養教育的義務。
雖然法律對男性、女性的生育權都作了規定,但是,生不生孩子畢竟是夫妻兩個人的事情,由哪一方單方面決定都會對家庭關系、夫妻感情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為了家庭夫妻的和睦,夫妻雙方還是應當盡量通過溝通對生育子女的問題達成一致。相互理解才是幸福家庭的根本。
五、單身女性也有生育權
以往,只有結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適合生育的年齡也不能生孩子。現在這種情況有了變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開始正式施行。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所以,單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