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權的定義
夫妻有依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并應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時,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迫或干涉。
二、單身女性有生育權嗎?
以往,只有結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適合生育的年齡也不能生孩子?,F在這種情況有了變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開始正式施行。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所以,單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權。
在此,我們還需提醒大家的是:這個條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規,并不適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區。如果有其他地區的單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還要以當地的具體規定為準。
三、夫妻雙方在生育權的行使中發生沖突如何處理?
雖然夫妻雙方均享有平等的權利,但這種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共同努力才能有可能實現。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在生育權的行使中發生沖突的,應注意處理。這種沖突主要表現為:(1)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對方不同意生育;(2)男方未經對方同意,采取強制、隱瞞、欺詐等手段致使女方懷孕;(3)女方因個人原因未經丈夫同意而終止妊娠。在司法實踐中,男方在離婚訴訟中以妻子無正當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妻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問題理論上尚有爭議。
夫妻生育權的沖突,既是丈夫生育權與妻子生育權之間的沖突,同時又是丈夫生育權與妻子的人身自由權、身體支配權、健康權之間的沖突。在涉及權利沖突解決時,必須通過利益衡量以決定最值得保護的利益。一般來說,男方生育權的行使與實現需要利用女方的身體,所以更應當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權、身體支配權及健康權,兩相權衡,女方的權利比男方的生育權具有優先保護地位。因此,生育權應傾向于保護婦女選擇是否生育的權利。
四、妻子懷孕后瞞著丈夫去做人工流產,這種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秼D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權。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穩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