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男)與李某(女)2007年結婚,婚后五年妻子李某一直沒有懷孕,直到2012年10月李某終于懷上身孕,而李某因生育小孩將來會給生活帶來壓力過大為由不愿意要小孩,又因將來小孩的取名和教育等問題與丈夫發生了激烈爭執,沖動之下,她一個人來到醫院,做了流產手術。張某得知后異常憤怒,幾年來張某一直想要一個小孩,但是一直沒有遂愿,于是起訴要求離婚,并且以李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支持張某的離婚請求;
法院對張某侵犯生育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律師解讀】
《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張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別是對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對其身體健康造成直接影響。因此如果夫妻就此問題達不成一致,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損害賠償的,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支招】
作為生育權的兩個主題,女方可以決定是否生育,如果女方的不想生育的主張,侵犯了男方的生育的權利,法院賦予了男方單方主張離婚,并獲得法院支持的權利。簡單歸納為:“女方有權不生育,男方有權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