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數額由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這三個標準來確定。但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幾時呢?子女能否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數額呢?帶著問題看看下面滬律網婚姻法編輯的介紹您會找到答案的。
一、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幾時?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二、父母須負擔成年孩子的撫養費嗎?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三、什么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四、離婚后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撫養費?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知道,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孩子滿十八周歲為止,若無獨立生活能力或尚在校讀書的成年孩子可以向父母給付撫養費。因物價上漲或其它正當理由的,子女可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無法給付撫養費的父母可以用財產來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