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享受統一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免稅期間可適當延長延續抵免期限,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申請辦理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時,應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購買國產設備的發票等有效憑證和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