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可以采取兩種形式管理企業事務:一種方式是投資人自行管理企業事務,即由投資人本人直接經營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事務;另一種方式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企業事務的,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受托人和被聘用人應當按照所簽訂的合同負責管理事務。投資人對受托人和被聘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個人獨資企業委托和聘用的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擅自以企業財產擔保;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未經投資人同意,與本企業訂閱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本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其他行為。
投資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員違反上述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合法權益的,責令其退還企業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