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老年再婚引起的繼承糾紛的案例中,婚生子女侵犯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養兄弟姊妹和繼兄弟姊妹的合法權利的案件屢見不鮮。那么,再婚遺產如何分配?
法律咨詢:
“我是二婚,我和現在的老公結婚10年了,老公比我大十多歲,他這幾年身體不好,他對我說他哪天去世了,就把我們現在住的房子留給我,這房子是我老公和我結婚前就有的,我老公還有兒女,如果他真的去世了,這房子是歸我還是歸他的兒女呢?”
滬律網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那么,楊女士與其丈夫再婚,辦理了結婚登記,他們的夫妻關系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楊女士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
如果楊女士的丈夫有意將現居住的房屋留給楊女士,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明確財產的具體分配。如果沒有立遺囑,其丈夫的財產將按照《繼承法》進行法定繼承,配偶、父母、子女均為第一繼承人,都將參與平均分配財產,也就是說,楊女士的丈夫沒有立下遺囑的話,那么他們現居住的房屋,他丈夫的父母和子女都有份,不能由一方獨占。
小編提醒:
楊女士的丈夫可以通過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緊急情況下可立口頭遺囑來分配遺產。需注意的是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錄音形式、口頭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有效的遺囑,那么,應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遺產,楊女士與其丈夫的女兒作為第一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相關法律規定: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