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伴去世后,老伴的兩個親生女卻私分撫恤金,并欲瓜分大娘現住的房屋。無奈之下,大娘只好訴諸法律討公道。近日,江油市法院作出判決,判令死者萬大爺的撫恤金由原告段大娘及其親生女高某與被告萬某翠、萬某碧平均分割;段大娘與萬大爺之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除去段大娘的一半份額外,另一半份額由原、被告四人平均分割,由段大娘向原告高某與被告萬某翠、萬某碧進行補償后,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再婚老伴去世后
撫恤金竟沒妻子的份
段大娘今年59歲,與江油某國企職工萬大爺于1992年再婚,兩人婚后沒有生育子女。段大娘與萬大爺婚后曾共同出資購買了企業的集資建房一套(建筑面積 80.8平方米),當時登記產權人為萬大爺。段大娘的親生女高某和萬大爺的親生女萬某翠、萬某碧相繼升學、工作、成家并各立門戶,家中只剩下段大娘與萬大爺一起生活。
2013年11月12日,萬大爺突發腦溢血,經搶救治療無效死亡。就在萬大爺住院治療期間,其兩個女兒上他家拿走了他的存款,并為其操辦喪事。后來,萬某翠、萬某碧又從段大娘處拿走戶口本,為其父辦理戶口注銷,并領取安葬費、撫恤金。1個月后,段大娘打電話向萬某翠、萬某碧詢問此事,沒想到卻使雙方矛盾加深。
撫恤金該不該分割
房屋應歸誰所有?
今年2月7日,段大娘與親生女高某氣憤不已,一紙訴狀將萬某翠、萬某碧告上江油市法院。母女倆認為,撫恤金是給予死者家屬或生前被扶養人的精神撫慰,請求法院對被告已領取的撫恤金(以法庭核實的金額為準)進行合理分配;原告段大娘與萬大爺生前購買的住房,屬于老兩口的共同財產,也是段大娘的唯一住所,雙方的 3個子女均已成家并各有住所,請求法院判令上述住房歸段大娘所有;屬于萬大爺遺產的部分,段大娘愿意按法定繼承份額依照房屋評估價值,對高某、萬某翠、萬某碧給予現金補償。
在本案庭審中,被告萬某翠、萬某碧辯稱:她們的父親去世后,在為其辦理后事中,原告段大娘沒有出錢出力。她們同意對領取的撫恤金依法進行分割。她們沒有向段大娘索要住房,也沒有騷擾過她,同意她繼續居住上述房屋。她們認為,段大娘對該住房委托評估的價值過低,要求保留對該房屋享有的財產份額,不同意段大娘作經濟補償后住房歸其所有。
依繼承法分割撫恤金
繼母補償繼女后擁有房屋
在庭審中,原、被告確認萬某翠領取其父撫恤金為18000元。另查明,上述房屋現由原告段大娘居住使用,該房屋經段大娘委托某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評估價為76760元。
該案經過江油市法院法官多次召集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近日,該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此案進行判決:以死者萬大爺姓名登記的那套江油某國企集資建房歸原告段大娘所有,段大娘向親生女高某及被告萬某翠、萬某碧各支付萬大爺的遺產分割款9595元,萬某翠向段大娘與高某各支付萬大爺的死亡撫恤金4500元。經過品迭后,段大娘應向萬某翠支付5095元。
宣判后,原、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目前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
后娘也是娘
遺產分割應有利于老人居住
江油市法院法官、該案審判員萬欽認為:原、被告均是萬大爺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萬大爺遺產的權利。本案中,雙方爭議的那套企業集資修建的住房,系原告段大娘與萬大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一半的產權屬于原告段大娘所有,另一半產權屬于萬大爺的遺產,依法應由原、被告共同繼承。對于遺產的處理,應以有利于生產、生活,不損害遺產效用為原則,住房不宜作實物分割。原告段大娘系被告萬某翠、萬某碧的繼母,長期居住使用該房屋,且已步入晚年,考慮到其居住、生活等條件,該房屋應歸段大娘所有。由段大娘對原告高某及被告萬某翠、萬某碧應分割的遺產進行價值補償。
被告對段大娘根據評估報告主張的房屋價值雖提出異議,但她們并未申請重新評估。因此,法院對評估報告確定的房屋價值76760元予以采信。萬大爺死亡后,相關單位支出的撫恤金,實為對死者親屬的生活補助及精神安慰,可參照繼承遺產的原則,由原、被告進行分配,該款由被告萬某翠持有,應由萬某翠向原告段大娘、高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