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的父親于1994年再婚,女方帶一個上高中的女兒搬入我父親單位分的房子。他們共同生活了10年,我父親于今年2月份去世。他們在結婚時有口頭協議,各自經濟獨立,家里的日常生活費由我父親承擔,包括集資買房的錢,每個月的水電費,購買生活必須品的費用等等。女方孩子如果讀大學,我父親也應給予一定的資助。也就是說,女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主要職責是出力,我父親出錢。我父親在2003年10月底查出患有癌癥,女方一直在身邊照顧,我們姐妹倆給女方一定的酬勞,治療時所需的的一切費用由我父親及他的兩個親生的女兒負擔。還是那句話,女方出力,我們出錢。我們雙方也一直默認這個事實,并無異議。我父親在病重期間,即3月20日,當著女方的面,將他的存折交到親生女兒的手里,說:這些錢是給我看病的,不夠的話你們姐妹倆個出。當時女方并沒有提出異議。但不幸的是,我父親在3月27日走了。我父親用于治療的錢尚未用完,現女方提出,她是我父親的合法妻子,這部分用于治療的錢也錢應該分一部分給她。我認為,女方既然已經放棄承擔治療費用這個責任,那這些錢應該與她無關。況且,我父親的房子,房子里的全部家當(全部是我父親及我母親購置的),她都可以一直使用下去。還有近30000元準備治病的現金都給了她。她自己也有退休工資,生活有保障。請問,我的想法是否有法可依。
滬律網浙江杭州陳女律師回復:
夫妻婚后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的話都屬于共同財產,你們是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你父親的財產。因此無論是你父親留下的沒有用完的存折上的錢還是30000元治病的現金,你和你繼母都無權利一個獨占。
滬律網廣東深圳王春燕律師回復:
夫妻雙方對于夫妻財產的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你父親與女方以口頭形式約定是無效的。
你父親將存折交給親生女兒時所說的話,并沒有表示如果他去世了錢還有剩余的話由誰來繼承,也就是說,他這個口頭遺囑并沒有涉及到繼承的問題。
所以,女方要求繼承你父親的財產是有道理的,但是只能對屬于你父親的那部分財產由全部繼承人平均繼承。
知識拓展:
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