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繼承
(一) 代位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1、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該先死于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人遺產其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方式。
2、代位繼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
(2)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直系卑親屬。
(3)代位繼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各的繼承份額。
(4)被代位人必須具有繼承權。
(5)喪偶兒媳對分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的,依據繼承法作為第一順序法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享有代位繼承的權
(6)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它是法定繼承的補充。
(二) 代位繼承的條件
(1)、須被代位人于繼承于始前死亡
(2)、須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3)、須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
(4)、須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三) 代位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
代位繼承人是以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為發生前提的,而子女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因此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時,是作為第一順序繼也可說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時才會發生代位繼承承人參加繼承,的父親或者說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時,代位繼承人若為數人,則不能與其他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一同按均分遺產,而只能共同繼承被代位人有權繼承有遺產份額。
二、轉繼承
轉繼承又稱轉歸繼承、連續繼承、再繼承,中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按遺產前死亡時,繼承人有權實際接受的遺產歸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一項法律制度。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1)、二者的性質不同
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隨便是直接參加被繼承遺產的繼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繼承權的而取得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而轉綜承是一種連續發生的二次繼承,是在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發生的時間和條件不同
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制度。因此。代位繼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發生。并且,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才會發生代位繼承。其他繼承人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即使其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也不全發生代位繼承;而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因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由繼承人在繼承人的漢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制試想,因此轉繼承只能發生地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死亡的,會發生代位繼承而不會發生轉繼承,在遺產分割后繼承人死亡的,因繼承人已經實際接受遺產,取得了具體財產的單獨所有權,也不會發生轉繼承。
(3)、主體的不同
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接晚輩血親,而不能是被子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繼承我。而在轉繼承中,享有轉繼承權的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被轉繼承人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則得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轉繼承。
(4)、適用的范圍不同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因于遺囑生效時無繼承能力而舉取得遺產繼承權,也就不能取得指定其繼承的遺產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法中,因為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歸其法定繼承人承受。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于繼承開始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但尚未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的,也已經實際享有和取得遺產繼承權,其按遺囑接受的遺產同樣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承受。
四、遺產份額的確定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五、非繼承人酌情分得遺產的權利
在法法定繼承中,除依法參加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外,具備法定條件的其他占有人也有權取得一定的遺產?!独^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事源的人,或者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經承人扶持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