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轉繼承制度 ,但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的,就視為接受繼承。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以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受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移轉給他的繼承人。據此,轉繼承制度實際上在我國已得到確認。
轉繼承 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由于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滬律網小編為您推薦更多轉繼承的法律規定相關文章:
轉繼承的效力
轉繼承發生的必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