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轉繼承制度 , 但繼承法第 25 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的,就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52 條規定 “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 據此,轉繼承制度實際上在我國已得到確認。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轉繼承的發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二、 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三、 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四、 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遣產份額;
五、 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在具備轉繼承的條件,適用轉繼承時,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轉繼承人應繼承的為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為遺囑繼承人,則其依合法遺囑應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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