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已經全面啟動并進入實質階段,繼承制度將成為其中的一編。轉繼承這種現象是經常發生的,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有其重要意義。然而,我國《繼承法》長期以來并未明確規定轉繼承制度,因此學術界關于轉繼承相關問題的爭論一直不斷,尤其是關于轉繼承的性質或者說是轉繼承過程中是否發生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更是觀點各異。實踐中也出現了司法機關審理同類案件而判決結果大相徑庭的現象,判決結果如何,不但影響到司法公正,在人權入憲和國家加強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形勢下,還關系到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以及憲政的實施。
為此,作者擬從遺產的法律地位入手,結合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和轉繼承的適用范圍就上述問題作出分析和探討,以有助于民法典繼承編體系的完善,填補立法空白,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一、關于轉繼承性質的觀點之爭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時,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
轉繼承制度在我國的確認,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中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據此,有的學者認為,轉繼承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因為繼承權自遺產分割后才轉化為所有權,因此,轉繼承只能是繼承權利的轉移,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不應將被轉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視為被轉繼承人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另有學者認為,轉繼承是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轉移,是將被轉繼承人繼承下來的遺產應繼份額的權利的轉移,轉繼承所轉移的不是繼承權,而是遺產所有權。還有學者認為,轉繼承只是將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承受,因此,應將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視為其同配偶的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另外的特別約定),轉繼承關系的客體是被轉繼承人應取得的遺產份額,而不是被轉繼承人應取得的全部遺產份額。
那么,轉繼承的性質到底是什么呢?眾所周知,轉繼承發生的事實依據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意味著其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不能再作為遺產的權利主體;遺產分割后,繼承人實際取得應繼承的遺產的所有權,那么此時若發生繼承人死亡的情形,繼承人便成為被繼承人,由此引發關于繼承人的遺產的一般意義的繼承關系而不是轉繼承。由此在轉繼承制度中必然引發的問題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誰將成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遺產的權利主體呢?回答了這個問題,也就確定了轉繼承的性質。這涉及到了遺產的法律地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