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說明,合法的收養關系一經成立,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具有了親生父母與子女間同等權利和義務。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 收養關系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形成以后,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 至于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系;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
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