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見對公婆、岳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才可取得繼承權。那么,如何認定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其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在經濟上為老人生活提供了幫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經濟生活。
(2)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幫助,如為老人做飯,打掃衛生,生病時進行護理等。
(3)對老人的幫助具有長期性。如屬偶爾的看望有限的勞務幫助等,不能視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順序繼承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