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2002年6月20日,湖南省安化縣江南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官司:堂妹狀告堂兄剝奪了自己安葬親生母親的權利,要求堂兄返還因侵犯其生母安葬權所獲得的遺產,并賠償經濟損失。這起因“喪葬權”而引起的民事權利糾紛案在全國也實屬罕見。20世紀40年代末,陶慶榮與邱淑娥結為夫婦,婚后他們連生兩個兒子均夭折,只留下女兒陶彩云一根獨苗。1969年,經過與自家兄弟商議,時年24歲的侄子陶德章過繼給陶慶榮作養子。然而,這種收養關系卻因隔閡而疏遠,最后不了了之,陶德章又回到自己家里生活。就在這一年,陶慶榮的女兒陶彩云嫁給本村一戶人家。1982年,陶慶榮夫婦按照當時的有關政策開始享受“五保”待遇,由鎮政府每年接濟300元錢。另外,老兩口還分得了三分責任田和一片山林。1987年,陶慶榮去世,邱淑娥開始隨女兒陶彩云一起生活。2001年10月30日,邱淑娥在女兒家病逝。就在陶彩云準備母親喪事時,她的三位堂兄陶德章、陶德華、陶德斌雇人抬著一副棺材、拿著一份剛剛與村組簽定的協議找上門來,要求陶彩云履行協議。協議的內容是:邱淑娥的喪事由陶彩云的三位堂兄操辦,邱淑娥的責任山、自留地、宅基地和一棟木屋歸陶彩云的三位堂兄所有。陶彩云斷然拒絕了三位堂兄的要求,但陶家三兄弟強行抬走了邱淑娥的遺體,并熱熱鬧鬧的辦理了喪事。陶彩云被排除在繼承人之外。2002年5月30日,陶彩云一紙訴狀將三位堂兄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返還因侵占其生母安葬權所獲得的遺產,并賠償經濟損失。經法庭調解,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由陶家三兄弟補償因陶彩云未能行使喪葬權利的精神損失費2000元;邱淑娥生前所有的一棟木屋由陶彩云繼承;安葬邱淑娥所花的4000余元喪葬費由陶家三兄弟自愿承擔;邱淑娥所有的責任山林、自留地和宅基地由村組收回,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分配其使用權。
[評析]
在眾多的各種權利中,雖然沒有“喪葬權”之說,但他卻存在于現實生活之中,在一些農村和偏遠的城市,他們把操持喪葬不僅作為有無繼承權的一種標志,而且還作為死去丈夫的妻子能否改嫁的一種規定,這種約定俗成的規矩充分反映了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本案例中表面反映的是一個所謂“喪葬權”糾紛,而實質是一個繼承權問題。陶氏兄弟三人正是在這種封建思想的支配下,強行抬走了邱淑娥的遺體并進行熱鬧安葬,他們就是用這種取消陶彩云所謂“喪葬權”的方式來剝奪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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