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臨終前留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全部留給姐姐,這引起老父的極度不滿,認為出嫁的女兒無權再繼承財產,女兒無奈,遂訴至法院。2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次案,一審判決原告范某所持有的其弟書寫的遺囑合法有效,并責令其父范某某承擔訴訟費用。
76歲的范某某是上海某電車公司退休職工。范某某與其妻生有三個子女,其長女為原告范某。2003年11月24日,其長子因原發性肝癌晚期廣泛轉移,入住上海東方肝膽外科醫院治療。同年12月19日,其長子書寫遺書一份交給姐姐范某(原告),該遺書將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給姐姐,并自愿將其本人所有的財產贈與姐姐。該遺囑的前兩行及第三行的前三個字為藍色園珠筆書寫,后改用黑色水筆寫完。2003年12月24日,長子病逝。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被告范某某將長子的骨灰帶回海安后,還按舊俗操辦了落葬儀式。事后,原、被告雙方在死者遺產處理問題上產生分歧。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狀告父親范某某,請求法院確認其弟所寫遺書的效力。
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長子無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讀書的兒子。
庭審中,被告范某某辯稱,他并不清楚大兒子生前寫遺囑的事,盡管大兒子死后無子女,但他次子仍有一個正在讀書的兒子。死者的遺產是范家的,即使大兒子無子女繼承也應由其侄子繼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習俗不應再享有繼承權;同時,該遺囑既是兩種筆墨書寫又有涂改現象,故請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
庭審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認遺囑系其長子筆跡。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處分權。農村習俗與法律相沖突時,當事人應當尊重法律規定。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時,書寫遺囑將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給原告,并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原告,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該遺書雖有涂改,但無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響遺書的效力;因而,應依法確認死者所寫遺書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