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丁老人于今年2月5日死亡,遺下存款和家用電器等財物被長子許冰占有。許丁共有二子五女,次子許雪已先于許丁死亡。許雪有兩個兒子許勇和許軍。2003年2月13日,許勇、許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許冰給付祖父的部分遺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
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那么本案中的許勇、許軍能否繼承祖父的遺產呢?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死亡者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替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法律制度。發生代位繼承應具備4個條件:一是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二是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三是代位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親屬;四是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不適用于遺囑繼承,且須以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為前提。
本案的事實,符合代位繼承發生的條件,所以適用代位繼承的有關法律法規。在這種情況下,孫子能繼承祖父的遺產,但只能繼承其父應得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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