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的概念和種類
繼承權——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經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人,二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1,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又稱繼承期待權,是指繼承開始前推定繼承人法律上的地位,為將來繼承開始時得為繼承之希望的地位。
2, 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又稱繼承既得權,是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享有的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取得的權利。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轉化為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 必須是被繼承人已經死亡。
第二, 必須是被繼承人遺留有遺產。]
(三)繼承權的法律特征
1,是一種財產權。
2, 繼承人屬于絕對權而具有排他性。
3,權利主體只能是與被繼承人有一定親屬關系的自然人。
4,繼承權的客體只能是遺產。
5,繼承權的實現以特定的法律事實出現為前提。
二、繼承權的取得
繼承權的取得根據有兩種:一是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
(一)法定繼承權的取得
根據有三: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
(二)遺囑繼承權的取得
《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三、繼承權的行使
(一)概念
是指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使繼承權得以實現。
(二)繼承權行使的方式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繼承權的行使。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的行使。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的行使。
《繼承法》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四、繼承權的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