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繼承人在繼承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因而是繼承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繼承權,也就構不成繼承法律關系。研究與繼承相關的問題,首先應該把握好繼承權這一概念,離開繼承權說繼承就沒有實際意義。
1、繼承權的概念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概念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第一,依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繼承權也僅為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也會接受遺產,但不是基于繼承權接受的,即不是以繼承人身份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接受遺產的情況有兩種:一是受遺贈。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將其財產贈于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但不能指定其為遺囑繼承人。換句話說,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可以享有受遺贈權,但沒有繼承權。二是接受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在這種情況下,它們也不是基于繼承權接受遺產的。
第二,繼承權是依法律規定或遺囑而發生的權利。法律沒有規定的為法定繼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法定繼承權。在合法有效的遺囑中未被指定為繼承人的革命,不能享有遺囑繼承權 。
第三,繼承權具有財產性。繼承權的客體只能是遺產,而不能是被繼承人的身份或其他人身利益。
2、繼承權的法律特征
繼承權有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和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兩種涵義,這兩種不同涵義的繼承權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前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實質上是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因此,"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基礎和前提。"②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期待權。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權僅是一種期待權,繼承人不能實現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必須以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為前提,即只有被繼承人死亡并留有遺產這一法律事實出現以后,繼承人的繼承權才可由期待權變為既得權,才能開始繼承遺產。
其次,繼承權具有顯著的身份屬性,但不是身份權。繼承權是以一定的身份為前提的權利,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近親屬的自然人。因此,有的學者把繼承權看作是身份權。但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意義僅在于賦予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而不是讓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某種人身利益;并且它也并非只要具備特定的身份就必然享有的不會喪失的權利。因此,把繼承權看作是身份權是不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