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四川某鄉村一位92歲高壽的董奶奶,狀告她的16位孫子孫女,要求得到贍養。董奶奶有四個子女,尚有一子一女健在,但均已高齡,喪失了勞動能力。法庭判決16位被告每人每年須向祖母提供數十斤面粉和幾十元不等的生活費。但判決生效后,孫輩們相互推諉,認為各自能力有限,贍養父母理所應當,贍養平日極少接觸的祖母則未免強人所難了。于是當地法院在3月間挨家挨戶執行此案,總算為董奶奶收取了今年的錢糧。
或者又說人情冷淡,在缺乏保險制度和任何農村社會保障的局面下,數目字的管理不足,則以道德人倫的強化來敷衍經濟與財產秩序。那是沒有法子的替代。道德是一個健康社會免不了的軟環境,然而法治下的道德若想漸行漸遠,而不是在困窘的生活之中輕易冷淡下去,那么這個道德就必須建立在權利的基礎上。要一種“以權利為基礎的道德”,而非以義務為基礎的道德。所以這件事我還是不談道德,只談財產權。
前不久關于二奶受遺贈一案我已有過評論,落腳也在乎財產權的脆弱。最近有學者說此案與私有財產權無關,因為遺產并沒有被沒收,而是給了被繼承人的妻子(喬新生,南方周末5月2日)。所以私有財產權還是私有,談不上保護不力。此中邏輯實在大謬。把A的財產拿過來給了B,A的私有變成了B的私有,這就是對財產權明晃晃的剝奪。對被剝奪的人而言,管它奪走后是給了國家(公有化)還是給了另一個私人。
財產權的傳統需要路徑去鋪設,其中一個重要的路徑和關口就是財產繼承。改革20年以來對私有財產積累的保護到底是否不力,就看未來一二十年內必將到來的一個遺產繼承高峰。二奶受遺贈案除了直接訴諸實體道德觀念判案所具有的危險性,另一個重點還在于這個判決在一個即將到來的全社會遺產繼承高峰之前,開了一個漠視財產權原則的先例。這個判決沒有把遺產繼承當作財產權的自然和當然的延伸,沒有把在被繼承人死后執行的遺囑,當作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處分契約一般的去看待。
觀察各國的財產制度,我們大致可以得到一個定律,凡是確立私有財產權原則越嚴格的國家,對財產繼承的限制越少。凡是沒有確立甚至反對私有財產權原則的國家,對財產繼承的胡亂干涉和限制就越多。其中一個重要的限制是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所以前蘇聯和迄今為止的中國,就是全世界法定繼承人范圍最窄的國家。不允許或者限制財產權在私人之間根據血緣關系而發生歸屬的轉移,是私有財產權制度受到藐視的一個重要體現。我國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順序)”。換言之,如果不算連續的代位繼承(事實上非常罕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僅僅局限在二等親屬以內(羅馬法對于親等的計算,由自身向上推到雙方的共同祖先,再從共同祖先向下推到須計算親等的另一方為止。間隔一代為一等,如父母和子女為一等親,祖父和兄弟姐妹為二等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