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恢復請求權的概念
(一)繼承權恢復請求權的概念和特征
繼承權恢復請求權,又稱繼承權回復請求權,是指在發生繼承權侵害情形時,真正繼承權人所享有的請求侵害人或者通過法院訴訟程序,將自己的權利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的狀態的權利。
繼承權恢復請求權的法律特征是:
1.繼承權恢復請求權是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繼承人享有的權利
繼承權未受侵害的,則不發生此項權利。關于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侵害的主要情形大致有以下幾種:喪失繼承權人或后順序繼承人等,知悉或不知悉自己不是真正繼承人,但因故意或過失而占有或管理繼承財產;雖為真正繼承人,但因其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而占有或管理繼承財產;自稱為真正繼承人,占有全部或一部繼承財產;雖不主張自己為繼承人,但該人現實地占有或管理遺產;第三人從非真正繼承人或不法占有人處受讓遺產。
2.繼承權恢復請求權是一種實體權而非訴訟法上的訴權
在發生侵害繼承權情形時,繼承人可以直接基于自己的權利人地位請求侵害人恢復其權利狀態,是一項實體權利。繼承人也可以直接要求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使其權利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的狀態,以保護其繼承權的請求權。此時是基于繼承權恢復請求權這一實體權利進行的訴訟,繼承權人享有勝訴權,而不僅僅是訴訟發生的訴權。這一點同羅馬法是不同的。
3.繼承權恢復請求權的行使目的是恢復繼承人的繼承權到繼承開始時的狀態
繼承權恢復請求權同其他請求權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對某特定財產的權利,而在于概括的恢復其權利到繼承開始時的狀態,使得真正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
(二)繼承權恢復請求權的發展
繼承回復請求權濫觴于羅馬法上的繼承訴,但當時這一法律權利的性質為訴權。依照繼承訴,繼承人可以申請確認他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也可以要求占有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或者占有遺產中某項特定的財務;還可以請求保全被繼承人的債權、他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1]繼承訴是一種混合訴,包括對人之訴及對物之訴,被告包括自稱為繼承人而占有被繼承人遺產者、普通占有人、假占有人、被繼承人的債務人和供役地人等。訴訟中原告只需證明其合法繼承人的資格及訟爭物和權利確為遺產的一部分即可,而且只要為被繼承人生前所占有的財產都應視為遺產,占有人欲提出抗辯,必須提出優于被繼承人的權利而所享有的本權的證據。后世各國繼承羅馬法的繼承訴,形成了現代的繼承權恢復請求權。不過,對于繼承人的這一權利,在各國法上的名稱不一,有的稱為繼承恢復請求權;在瑞士民法上稱為遺產回復訴權(又稱遺產訴權);意大利民法上稱為返還遺產請求權;在德國民法上稱為遺產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