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申辦繼承權公證有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財產購所有權、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家庭的安定團結,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助作用。
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涉及到不動產的繼承;則應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辦。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申請繼承的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明、銀行存折等。
(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該證明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醫院或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繼承人已死亡,也應出具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四)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和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如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社會關系證明等。
(五)繼承人如果委托親友或機構代理申請公證時,就應向公證處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一般應經公證處公證;來自國外的委托書還必須經所在國公證人公證和我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
公證處受理了當事人的申請后,需向當事人詢問有關繼承的具體情況,查明如下幾個問題:
(一)被繼承人的姓名(包括別名)、性別、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點及時間等。
(二)遺產的種類、范圍、數量等。
(三)遺產是屬夫妻共有財產,或是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等。
(四)被繼承人生前的親屬關系;包括被繼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況,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五)法定繼承人中有無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還應查明該法定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情況。
(六)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
(七)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債權、債務。
(八)繼承人中是否有放棄繼承權的情況。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應是書面的。
知識總結:公證處經過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詢問當事人、外出調查訪問之后,如果認為符合規定的,即可出具繼承權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