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媽在老伴去世后買了一套私產房。2004年,王大媽也去世,沒有為此房辦理繼承。老人有兩個子女,長女韓英(化名)2006年去世,長子韓東(化名)為孩子能就近上學,想將母親名下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遂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韓英的丈夫及子女也來到公證處聲明放棄對王大媽房產的繼承,最終韓東辦理了繼承公證,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權。
公證員析案
公證員表示,該房是王大媽喪偶后購買的,屬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成為遺產。韓英在其母去世后、遺產分割前去世,她去世前未聲明放棄對母親房產的繼承,根據法律規定,韓英對母親房產的繼承權轉由其法定繼承人(丈夫、子女)繼承。韓英的丈夫、子女聲明放棄轉繼承權,最終,該房產由韓東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