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繼承權公證核實取證,就是指公證人員在辦理繼承公證案件時,依照職權調查材料,獲取證據的活動。在繼承公證業務中,公證員使用的核實取證途徑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并當場制作談話筆錄。通過詢問當事人,以查明當事人及被繼承人的身份、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繼承人是否繼承的意思表示等。
(二)對詢問證人,并當場制作調查筆錄。通過詢問證人,以核實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遺囑人設立遺囑的情況等。在詢問當事人和查閱被繼承人檔案時,應當有意識地尋找證人線索,證人應當找不屬于繼承人或受益人的被繼承人的同事、旁系親屬、鄰居等。
(三)審核當事人所提供的相關單位書面證明讓當事人提供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派出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出具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醫院等機構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等。
(四)查閱當事人的人事檔案。公證員通過到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人單位查閱其個人人事檔案,核實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及親屬關系等,并作摘抄記錄。
(五)核對當事人所提供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到有關單位查詢、核對被繼承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股票或股票對帳單、債券、銀行存款單等遺產憑證的真偽,向經辦公證處或見證人核對遺囑、遺贈扶養協議,通過查檔核對遺囑人、遺贈人的照片、筆跡、印鑒等是否一致。
(六)電話、傳真核實。通過電話、傳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核實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等,詳細制作電話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