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小姐和男朋友同居六年,2003年5月他身患重病,馮小姐一直照顧他,我們住在他父母給他的一套房子(房產證是他的名字)里,現在他的身體越來越不好,醫生說他頂多還能存活兩個月,請問在他過世后馮小姐對他的房子有繼承權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男女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您是在條例實施后開始同居的,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條件,財產問題遵循以下原則: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過您照顧男友的行為與雙方扶養行為存在法律上的不同。故此,您不太可能對房子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