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中出嫁女的“有權不要”和“無權卻爭”的異象源自于習慣法和制定法之間的沖突,本質是制定法中的一些法律觀念和法治的理念在中國尤其是在司法和社會管理實踐中出現了水土不服。正如馬克思曾說的:“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因此,實現出嫁女法定繼承權的合理配置,需要實現以習慣法為代表的社會和以規范為代表的制定法之間的會通。
1.保留出嫁女繼承父母財產的資格
出嫁女享有對父母財產的繼承資格,這不僅是繼承權男女平等中“兒、女”平等的應有內容,也是社會的一種古老習俗。同時,獨生子女政策的存在,保留出嫁女的繼承資格可以避免無主財產的產生。此外,在出嫁女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前提下,資格的保留也為實質公平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間。因此,出嫁女對父母財產的繼承資格是必須保留的。
2.繼承份額應根據履行義務情況確定
出嫁女在個案中的繼承份額,應當根據出嫁女對父母所盡贍養義務情況確定,并且出嫁女在此過程中負有舉證責任。此外,出嫁女所盡義務不能以存在逢年過節的探視、病時探望照顧進行認定,而應當考慮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等綜合參考。
3.經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應繼承份額
出嫁女在訴訟過程中經依法追加并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視為自愿放棄應繼承份額?;诨榫又贫葘е鲁黾夼畬Ω改杆M贍養義務不一和財產管理成本偏高的考慮,出嫁女經傳喚拒不到庭的,不能保留應繼承份額,這是出嫁女與其兄弟在未到庭情況下的區別處理。
4.嫁妝作為遺產分配中的參考因素
出嫁女的嫁妝容易遁入父母遺產之外,因此,應當將嫁妝作為父母遺產分配的考量因素,理由在繼承模式錯位中已有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