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我國現行《繼承法》的很多內容早已不適應現實的需求,許多專業(yè)人士呼吁立法機關要盡快修改繼承法。亟待修改的內容涵蓋了遺囑形式、繼承范圍、繼承人順序等幾個重要方面,其中又以配偶的法定繼承順序問題最為社會所關注。不少專家認為,改變法定繼承中配偶的繼承順序和明確應繼份額是當前修法的主要目標。
通俗地講,法定繼承順序是指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后次序。繼承開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同時參加繼承,而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先后順序,依次參加繼承。應繼份額則是各個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所應當取得的份額。我國現行法律對配偶的法定繼承順序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把配偶、父母、子女固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列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同時,并未明確規(guī)定配偶的繼承份額,僅籠統表述為同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均等繼承遺產的份額。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關于配偶繼承權的規(guī)定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一方面,我國關于繼承制度的立法對配偶繼承權的保護力度并不夠,配偶的繼承地位應得到加強。由于我國現行立法將配偶與父母、子女同樣固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有多個子女并且父母均健在時,配偶的應繼份額就相當有限。另一方面,對特定情況下配偶的應繼份額未做限定。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其他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則不論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長短和對家庭所作貢獻的大小,配偶均將獲得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當今社會婚姻狀況頗不穩(wěn)定,閃婚閃離時有發(fā)生,此種立法體例的弊端開始逐漸彰顯。
另外,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配偶繼承權與民眾的繼承理念存在一定沖突。舉例而言,根據我國民間的習慣,配偶死亡后,對于家庭住房、家具和電器等日常基本生活資料,一般不宜分割,而應由生存一方繼續(xù)居住和使用,但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生存配偶的這項基本權利加以確認。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死亡后,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立即要求分割遺產的情況頗為常見,極易影響生存配偶的正常生活。
西方發(fā)達國家的法律均規(guī)定,配偶與血親共同繼承時,配偶屬無固定繼承順序的繼承人,其可以與任一順序或幾個順序的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這一制度不僅可以平衡被繼承人的配偶與其血親屬間的利益沖突,也符合民間繼承中多數人的意愿,還可以實現兼顧保護被繼承人生存配偶和血親屬繼承權益的法律效果。因此,本次修法有必要對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配偶的法定繼承順序進行調整。具體地說,就是規(guī)定配偶可以參與第一、二順序的繼承,在沒有前兩個繼承順序的繼承人時,由配偶取得所有遺產,以保護配偶的繼承權益。
當然,還應明確規(guī)定生存配偶的應繼承份額,即配偶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承份額為遺產的二分之一; 配偶與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額為遺產的三分之二。同時明確,生存配偶對遺產中的家庭日常生活用品享有先取權。這樣規(guī)定,不僅符合我國的民間繼承習慣,也符合配偶應繼份額的國際立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