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的認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不能取得其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關于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的認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不能取得其承權,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