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們公證處辦理了這樣一件公證案例:胡某與王某婚后生有一子胡乙,胡某與前妻生有一子胡甲。胡某死后遺留有房產一套,胡某去世后王某提出,遺產應由王某與胡乙繼承,房子和胡甲沒有任何關系。我處公證人員問清基本情況后,向他們講解公證原則和繼承制度,并說明公證機關只能對無糾紛的事實出具證明。按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胡甲和胡乙都享有繼承權。根據上述法律,他們如果能協商好,我們可以公證。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向法院申訴,我們不予辦理。
通過我們的講解,他們自行協商好后再次來到我處表明:他們不懂法律,通過我處公證人員耐心宣傳公證原則和政策法規,使他們受到了教育,現已協商好,請予公證。王某與胡甲、胡乙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我處為其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取公證書時王某主動向胡甲承認錯誤,并說胡甲和胡乙雖不是同母所生的兄弟,但應該搞好團結。
我們深深認識到,認真辦好繼承證明,不僅保護了合法繼承人的權利,而且減少了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