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簿中登記為養女,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那么,五保戶潘某德的遺產歸誰所有?近日,廣西北流市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繼承糾紛案件,判決駁回原告潘某珍的訴訟請求。
北流市某村的農民潘某德膝下無子女,是村里的五保戶,侄女潘某珍小時候曾在潘某德家中生活過幾年,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年老的潘某德由同村的契兒張某贍養,并在辦理五保戶時登記的贍養人是張某。在潘某德生前故后,都是張某在照顧和處理。
2014年6月,潘某德生病死亡,留下的遺產由張某管理。但潘某珍不服,稱自己是養女,有權繼承遺產。于是,潘某珍一張狀紙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收養法第十五條和二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違反收養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雖然原告在戶口薄中登記為養女,但未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系不成立。據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潘某珍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