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因為繼承權是附屬于權利主體的,作為權利主體的人已經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繼承權也隨之消失。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此時生存的繼承人才享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中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和為未出生的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制度是屬于特例。
代位繼承制度屬于繼承權的延續,代位繼承人的代位繼承權以被代繼承人的繼承權為前提,且只適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除此而外,任何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不享有這一權利。
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中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第五,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