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某與李明于2001年結婚。李明有兄妹三人,但其哥哥姐姐長期旅居國外,只有他與父親李某共同生活。2007年年底,李某去世,留下住房和存款共計50余萬元。因為李明的哥哥正在住院動手術未能回國奔喪,李某的遺產就一直沒有處理。2008年秋天,張某因為不能容忍李明感情出軌而與其離婚。2009年5月1日,李明醉酒駕車出車禍身亡。9月份,李明的哥哥姐姐回國處理其父遺產,二人不同意分給張某遺產。張某以隨李明與李某一起生活了近7年,盡了一個兒媳應盡的孝道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李某的遺產。
【律師評析】
兒媳繼承公婆的遺產,在遺囑指定之外只有兩種情形:一是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二是“轉繼承”,即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本案中,因為張某和李明已經離婚了,已不再具有“兒媳”身份,自然不能通過“繼承”和“轉繼承”來獲得“公公”的遺產。但是,在2007年年底李某即去世,對其遺產的繼承也應從此開始。這時候,李明并沒有宣布放棄繼承。那么,應該由他繼承的那一部分遺產,便在此時由期待的財產權轉為了張某與他的共同財產。因李某沒有遺囑指定,張某與李明也沒有特別約定,所以張某有權要求從李明應得遺產中分得一半。
【法律提示】
本案中一定要搞清楚時間發生的先后順序,遺產的分割發生在張某和李明離婚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