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該條還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的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養子女的養父母死亡,對養父母生前的合法個人所有的財產,享有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均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應視為養父母的養子女關系,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是兄弟姐妹關系,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如果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對生父母扶養較多,養子女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享有繼承養父母的合法個人財產,同時還可依《繼承法》第十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一、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說明,合法的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具有了親生父母與子女間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二、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系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形成以后,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系;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法律明文規定,養子女享有和親生子女一樣的遺產繼承權,甚至在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后還能多分遺產,因此不能以親疏作為遺產分割的標準,養子女擁有一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