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小美和丈夫結婚兩年了,前不久在醫院檢查出已懷孕兩個月。對于這個小生命的到來,小美夫妻可謂期待已 久。小美的丈夫為了給未出生的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選擇去兼職做夜車司機,雖然很辛苦,但確也收入不菲。就在一切看上去都朝著美滿幸福方向發展的時候,意外卻發生了。
一個風雨交加的晚上,小美的丈夫在開夜車的途中與一輛大卡車相撞而發生車禍,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后交警部門做出事故責任認定,認定大卡車一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大卡車一方賠償死者家屬共計60萬人民幣。對于這筆賠償款,小美認為自己肚子里的孩子也應該繼承,而小美的公公婆婆卻認為孩子并未出生,所以不存在所謂的繼承問題。為此,小美和公公婆婆走上了訴訟之路。
案件分析:很多人認為胎兒不是遺產繼承的對象,這是錯誤的,胎兒是應該參與遺產繼承的。遺產中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否則視該遺囑為無效。因此,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還未出生,被繼承人死亡,在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也隨之消失。但是胎兒是需要撫育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其生存壓力。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中扣回”,也就是說,扣回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后,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才有效。
所以我國《繼承法》對于未出生胎兒的遺產繼承權是充分肯定的,并且給予最大的保護。
我國今年正在進行民法總則的制定,在草案中有一個突出的亮點就是肯定了胎兒也擁有民事權利,對胎兒的利益提出了明確的保護原則。
草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也就是說,民法總則草案對于未出生胎兒的遺產繼承權利也是肯定的,認為對于未出生的胎兒是可以進行遺產的繼承,其作為民事權利主體而存在。
那么胎兒出生時未存活,還能繼承遺產么?
不論是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還是民法總則草案規定中,對于胎兒出生時并未存活的,視為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胎兒是死體的情形下,并不存在所謂胎兒的遺產繼承了,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進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