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王某于2012年10月結婚,2013年12月底,張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屋及十余萬元現金。2014年1月,王某因悲傷過度早產一男嬰,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15年3月,王某及張某父母對張某遺產進行分割,對已死男嬰是否應得遺產發生分歧,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王某遂以張某父母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對張某財產進行分割,并請求繼承已死男嬰所得的遺產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于王某所生男嬰在出生時并不是死體,而是在出生十天以后才死亡的,所以應該為他保留繼承份額。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由于嬰兒是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所以為嬰兒保留的繼承遺產的權利應該轉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根據《繼承法》第10條第1款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男嬰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其母王某一人,所以,由王某取得嬰兒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胎兒的必留份制度,對于遺腹子是否享有法定繼承權的標準在于其出生時是活體還是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根據該規定,如果遺腹子一出生時是死體,則其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但如果其出生時是活體,則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其出生后是否存活在所不論。遺腹子雖然出生時父親已經死亡,但并不意味著其沒有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因為其在母體內成形時父親仍在世,依法應當屬于《繼承法》規定的“子女”范圍,依法享有對其父親遺產的法定繼承權。對此,法律有明文規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不能因為其出生后死亡而剝奪其繼承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于遺腹子出生后死亡的是否享有法定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張某死亡時,也就是繼承開始時,張某的兒子并沒有出生,此時胎兒并非遺產繼承人。但是法律考慮到胎兒出生后有利于以后生活等方面的問題,明文規定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因此遺腹子出生時是活體的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
本案中,張某死亡時,雖然男嬰尚未出世,但在分割張某遺產時,應當依法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該男嬰出生后應為張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男嬰雖只成活十余天,但其在出生時是活體,且他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因此在遺產分割時其可以依法參與遺產分配,分得其依法應得的份額,其死亡后繼承的份額應轉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即其母王某繼承。
綜上所述,本案中張某的遺產應該均分為四份,由其父母各繼承一份,妻子王某繼承一份,其遺腹子繼承一份,而遺腹子的遺產份額被其母親王某轉繼承。
相關法條:
《繼承法》第2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28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