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3年12月,王某與前妻商某結婚后,與岳父商某某、岳母趙某共同生活。
2004年11月,已有身孕的商某病逝后,王某仍然與岳父岳母生活在一起并繼續盡孝。
2007年1月,王某將戶口遷入岳父岳母戶籍。
經人介紹,王某與現在的妻子劉某相識,王某提出的結婚條件是,婚后繼續和商某某、趙某夫婦共同生活。
王某與劉某于2009年10月結婚后,不僅在生活上給予商某某、趙某夫婦照顧,還在經濟上給予商某某、趙某夫婦幫助。
2012年5月20日,商某某、趙某夫婦在某旅行社報名參加云南11日游。
旅行社為商某某、趙某夫婦分別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平安行旅游意外險。
2012年5月28日,商某某、趙某乘坐的旅游車發生側翻事故,導致二人當場死亡。
某保險公司保險憑證顯示,商某某、趙某作為被保險人,每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金(身故、殘疾及燒燙傷)30萬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金(身故、殘疾及燒燙傷)30萬元,每人計60萬元。
該保險未指定受益人。
因保險公司未及時理賠,王某和趙某的母親劉秀英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理賠金120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對保險金額及劉秀英的繼承身份無異議,也表示應支付相應理賠金額,但認為王某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身份,請求法院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劉秀英保險金40萬元,給付原告王某保險金80萬元。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按生效判決履行了理賠義務。
律師說法
法定繼承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為前提和依據的。
兒媳與公、婆,婿與岳父母之間是沒有血緣關系的,兩者屬于姻親關系。
也因此,本案被告以王某與被繼承人不是血親為由拒絕向其賠償。
但顯然,這種理由是很牽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其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具有獨立的性質,可以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直接、獨立地參加繼承,既不受其子女是否代位繼承的限制,也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他們再婚與否也沒有關系。
因此本案王某依法享有繼承權。
溫馨提示
生活中很多有情有義的人對已逝配偶的父母均一直履行贍養義務。
但是,贍養義務不單單是繼續以親戚的名義走動,還要"盡主要贍養義務",即從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等方面來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