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独^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系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系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婚姻法規定,配偶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法規定,配偶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具有夫妻關系即使在一起同居生活,也不能享有夫妻關系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繼承權。所以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具有繼承權,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雖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限,在此事前之前的按照實事婚姻關系處理,之后的按照非法同居關系處理,婚姻關系無效。
不過如果雙方不具有夫妻關系,但是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以適當分得部分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3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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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但未登記的“妻子”是否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產?
張某(女)與李某(男)于1990年登記結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吵鬧,導致感情破裂,于2000年協議離婚。
后李某經商做生意,購置房屋一套、汽車一輛。而張某因單位效益不好下崗,生活舉步維艱。
離婚后雙方均未再婚,偶然的機會雙方再次見面開始來往,關系日見親密,不久雙方同居生活,對外稱又復婚和好了。但還未領取結婚證,李某卻遭遇車禍身亡。
后李某的父親處理完李某后事并領取賠償款。張某一氣之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以“妻子”的身份判決讓她繼承李某的死亡賠償金及房屋、汽車等遺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李某雖原屬夫妻,但已于2000年離婚,后來雖然表面上和好“復婚”,但卻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否則屬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因張某與李某系非法同居,因此不能繼承李某的遺產,故法院依法駁回張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