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深圳提出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路中,出現了試證遺產稅的建議。這一建議的提出無疑觸動大眾的神經。下面,讓我們來看看最新版遺產稅草案全文:第一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依照本條例規定征收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依照本條例規定征收遺產稅。第二條:本條例規定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第三條: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下列順序確定:有遺囑執行人的,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的,為繼承人及受贈人;無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納稅義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第四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的遺產,免納遺產稅。第五條:下列各項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各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歷史、美術方面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需自動申請補稅;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發明并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中規定免征的遺產稅;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的其他遺產。第六條:下列各項允許在應征稅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稅款、罰款、滯納金;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被繼承人喪葬費用;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征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每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于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扶)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扶)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被繼承人擁有所有權,并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被繼承人為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常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五)至(七)項規定的扣除項目;本條(一)至(四)項規定的扣除項目,也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為限。第七條:遺產稅免征額為二十萬元。第八條:遺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應征稅遺產凈額。應征稅遺產凈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總額,扣除本條例第五規定的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的項目除并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允許在應征稅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免征額后的金額。第九條: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征遺產稅稅額=應征稅遺產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第十條:遺產稅的免征額及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第十一條:遺產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計稅率表》計算征收。第十二條:遺產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遺產以我國貨幣計價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人民幣計算繳納遺產稅。第十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與境外的財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的所在地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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