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繼承和直接繼承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制度是自愿繼承和直接繼承的制度。自愿繼承是指繼承人可以由自由選擇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現代世界各國繼承制度均以自愿繼承為原則。為貫徹自愿繼承的原則,各國繼承法均沒有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制度,賦予繼承人以選擇的權利,繼承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的前提下,選擇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我國《繼承法》也設立了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制度。該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可以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從而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沒有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就被認為是接受了繼承。我國《繼承法》還實行直接繼承制度。直接繼承指的是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而不須經過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機關的繼承制度。英美等國與我國不同,實行間接繼承制度。也就是繼承開始后,遺產先不歸屬繼承人,而是由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法定機關進行清算,然后才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的繼承制度。在間接繼承制度下,繼承人繼承的是經過清算的純粹的財產,不必負擔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的義務。由于我國實行直接繼承的制度,所以在繼承開始后,如果被繼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人就直接按照遺囑的指定取得遺產,如果沒有遺囑,繼承人就應按法定繼承的原則,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精神分配和取得遺產。只要不產生繼承糾紛,繼承就不必經過法院或其他組織而直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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