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學術界關于數字遺產能否作為繼承財產的爭論目前,學術界對數字遺產法律歸屬及其可否歸入我國可繼承財產范疇存在著諸多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數字遺產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應該納入繼承遺產的范圍。數字遺產本身具有重要的價值是不可否認的事實。這種價值體現在經濟價值和精神價值上。經濟價值表現為,數字遺產往往是與現實的財產掛鉤的,具有財產屬性,如游戲賬號中的游戲貨幣、游戲裝備、QQ幣、電子貨幣,可以與現實中財產相互兌換。精神價值體現在,這些數字遺產中的影像、音帶、照片、軟件、網頁等等是用戶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形成的虛擬財產,不僅是用戶日常生活的精神家園,也能夠通過繼承使親屬得到精神上的撫慰。另一種觀點認為,數字遺產不屬于繼承財產的范疇。物權法上所說的“物”并不包括數字遺產在內,數字遺產的虛擬性和不穩定性并不支持其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同時,《繼承法》中所說的“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必須是不具有人身屬性的財產,帶有人身屬性的財產是不能夠作為繼承的對象的。而數字遺產是以用戶的個人信息予以注冊的,更多帶有人身性質的權利數字遺產之中的個人賬號、密碼以及網頁等等主要是跟用戶自身密切相關的信息材料,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財產,因此本身也不適合繼承。也就是說,我國現有法律保護的財產,只是現實中的財產而不包括虛擬財產。其次,我國《繼承法》修改,將數字遺產納入繼承財產范圍之中存在的障礙1.數字遺產的自身的屬性阻礙其成為繼承的對象。在現行法律上,只有兩種財產可以繼承:一是有形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比如房屋、車輛等;二是無形資產,比如知識產權、注冊權等。而數字遺產是依托于互聯網,具有虛擬性,在這種網絡環境下的個人賬號、密碼以及其他虛擬裝備和Q幣是與虛擬的空間脫節將失去存在的意義,顯然不屬于物權法中所指的財產的范圍,這種虛擬性也就不能夠使數字遺產納入到遺產范圍內。2.現實網絡服務協議對數字遺產繼承權利的排除。數字遺產具有占有主體雙重性,是由網絡營運商和用戶共同創造而形成的。當前中國網絡運營商提供的數字產品服務協議,不管是免費還是付費的網絡服務賬號,使用者在一定時間內未使用或服務期滿之后,就有可能會被提供服務的公司收回其網絡服務賬號。3.對數字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成本過高。立法是一個高成本的工作,需要有現實問題的針對性、適用的普遍性以及立法需要的必要性。由于數字遺產對于我國而言還是一個新鮮的領域,而且網絡用戶多以年輕人為主,發生數字財產繼承糾紛的案件并不是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因此通過復雜的立法程序和花費巨大的立法成本去保護虛擬的且不普遍的財產,“立法保護數字遺產既不現實也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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