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經常會有人用“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句俗語,來形容夫妻之間的關系。但是當某些意外出現在一對夫妻的生活中時,夫妻雙方真的可以不管對方而獨善其身嗎?顯然這并不符合我國現有的婚姻法規。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妻子患精神病多年,久治不愈,而丈夫卻一心想離婚的案件。
案件中的原告人吳某,2012年1月,與被告江某經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且兩人在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的生活本來幸福美滿,可當小孩出生后不久,吳某就逐漸發現妻子開始好像有點兒不太正常,她經常出現神情恍惚、精神狀況異常狂躁的情況,而且這種情況隨著時間的流逝也愈發嚴重。。
2013年12月,吳某帶著妻子到醫院檢查,沒想到妻子江某竟然被診斷出患有精神分裂癥。病情確診后,吳某并未安排妻子江某住院治療,而是一直為她取藥回家實施治療。
2016年10月,日夜照顧了妻子三年的吳某感到身心俱疲,最終吳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其與妻子離婚,然而法院經過審理后卻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同年年底,吳某將妻子送至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療,不久妻子朱某出院,且精神狀況有所改善。于是,吳某認為其已盡到扶助義務,再次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其與妻子離婚。
在庭審過程中,吳某堅決要求離婚。他表示江某患上精神病后,他已多次帶其進行了治療,但經長期診治卻仍未痊愈,符合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雙方長期無法有效溝通交流和共同生活,夫妻關系也早已名存實亡。
而江某及其娘家人則認為,夫妻應當風雨同舟、相濡以沫,且身患疾病的江某也需要更多關懷和鼓勵,此外江某的母親已經去世,父親也已經年近七十,又沒有經濟來源,根本無力照顧患有精神病的女兒,如果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必將成為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
滬律網上海婚姻律師提示: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扶住的義務,即使一方由于所患疾病導致夫妻間感情破裂,滿足離婚的條件,出于人道和法律原因,另一方在離婚后仍應對其承擔相應的扶住義務。
《婚姻法》中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切調解無效時,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由于吳某的妻子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導致其與吳某之間已經無法進行正常溝通,并且時間已經長達兩年之久,因此,法院可以認定吳某與朱某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在朱某患病期間,吳某也積極為朱某采取治療措施,故其對于夫妻感情破裂并無過錯。綜上,法院應該支持吳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但是,由于本案中的被告人朱某所患疾病具有特殊性,且如果其與吳某離婚后,其無法再得到治療,故依據《婚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吳某在離婚后仍應對其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