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到了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被告人仍然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委托辯護人為自己提供辯護。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經公安機關偵查的公訴案件,案件偵查終結以后,將被移送到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從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權委托辯護人。
對于那些人民檢察院自己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后會被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起訴,從那天開始犯罪嫌疑人就有權委托辯護人。
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其在開庭審判后提出委托辯護人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于那些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案件,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也就是說,自訴案件是直接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后,直到案件判決之日前,被告人隨時都可以委托辯護人。
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什么時候可以委托辯護人的問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從收到審查起訴的材料之日起3天以內,應當告訴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從受理自訴案件的之日起3天以內,告訴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告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告訴就是違法的。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他們的家屬,通過普法學習,知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享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而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告訴的,可以依法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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