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是指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前或婚外行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為、姘居、通奸及至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這個詞的出現,其實是對私生子女的法律化解讀。這個過程,幾乎伴隨著人類婚姻制度出現的始終,非婚生子女就已經出現了。然而什么導致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現呢?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問題,又是如何確定的?最后就是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確立,對婚姻生活中的無過錯當事人,又帶來那些沖擊呢?本文將從婚姻制度本身的缺陷入手,來解釋非婚生子女產生的原因。以及由此的來的社會問題,引發的對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制度的確立的原因,最后將重點分析該制度對無過錯當事人財產的侵害。
婚姻寄托著人們美好的愿望,也是人類在一定歷史階段的最優選擇。它存在的最重要目的是為了確保財產的安全。換言之,正是因為對于財產能夠安全的過渡到合法繼承人的手中,而形成了婚姻制度。也因為這個因素,夫妻雙方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生育。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言,“自婚姻家庭產生以來,它就擔負著諸多的社會職能,在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養老育幼,組織生產和消費,婚姻與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則始終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1)婚姻制度可以說,是用來約束人類婚外的性行為,因為婚外行為可能造成新生命的誕生,因此婚姻制度,就成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財產糾紛的有效手段。從人類社會進步的角度講,它是人類進步的重要標志。然而,作為身來必然要繁殖的人來講,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種有缺陷的制度,它的內在缺陷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一、婚姻制度的內在缺陷,是導致非婚生子女問題出現的最關鍵因素。
首先,婚姻制度,本身是一種契約制度,也是人類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因此作為婚姻制度來說,既然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那它本身就必然受到時代生產力以及社會習俗的制約,這也就決定了,它絕對不可能使所有人都滿意。而且,當到達一定歷史階段后,婚姻制度,本身就面臨自我的更新,否則就會被歷史淘汰。在這個過程中,作為社會歷史產物的婚姻制度,必定不是完美的制度,也必然會暴露自身的缺陷。
比如以現代婚姻制度為例,現代婚姻制度,拋棄了過去“以家族為中心,既不是個人,也不是社會的婚姻制度。”(2)形成了一種受國家公權力調整的個人婚姻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男女兩方基于合意,自愿結成夫妻,自覺履行婚姻法規定的義務,享受婚姻法規定的權利。特別是,隨著近代人人平等觀念的深入,以及女權主義的興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實行一夫一妻的制度,這種制度之所以流行起來,是因為它符合這種社會的普遍需要——那就是夫妻的財產,以及他們繼承的財產,能夠通過確定的繼承人,傳遞下去。因此在道德上,婚姻制度成為了人們謳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