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1990年因感情不和與謝某離婚,2000年與我結婚。2004年陳某被一公司倉庫的狗咬傷得了狂犬病,患病期間,為了索要賠償費,我將陳送到上述公司后離開。我這只是一種極端措施,并非遺棄陳某。不料其前妻謝某得知后竟趁機將陳接去,伺候至死,并予以殯葬。最近,至害陳某的公司支付了陳某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等共20余萬元。就這20余萬元的歸屬問題,謝某與我發生爭執,以我將患病的陳某“遺棄”,是她給了陳某“臨終關懷”,將陳某伺候致死,并予以安葬為由,要繼承這筆財產,揚言必要時就打官司。請問,法律支持謝某的要求嗎?
答:一般說來,法律不會支持謝某分割陳某死亡賠償金的要求,因為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受害人死亡之后,要求賠償的權利主體消滅,這種情況下賠償權利人就應當是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近親屬包括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謝某已于陳某離婚,她和陳的夫妻關系已經解除,自然也就失去了做陳某死亡賠償權利人的資格,再無權參與對陳某死亡賠償金的分割。
不過,你為所要賠償而將陳某送到至害人的公司后離開,這種行為實在太“極端”了,盡管初衷并非遺棄,但后果卻與遺棄差不了多少。當然,作為陳某的配偶,你以法定的賠償權利人身份獲得全部賠償的資格不會因此受到影響,再說謝某她以陳某近親屬以外的第三人身份,為伺候陳、安葬陳而支付的有關費用,應按“無因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由賠償權利人在所得的賠償款中予以賠償。也就是說,你在獲得了某公司對陳某的全部賠償之后,要依法對謝某進行一定的補償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