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法律上也稱為輔助生殖的技術,指的是已婚夫妻借用現代生物技術,通過非自然的性行為而懷孕后所生育的子女。根據授精方法的不同,具體可以區分為同質授精所生子女和異質授精所生子女兩種。所謂的“同質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將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宮內;所謂的“異質授精”是將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宮內。對 “同質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會產生質疑,但“異質授精”則會產生質疑。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實施人類輔助生育技術,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凡符合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應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對于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精子與卵子都是來源于夫妻的雙方,只是采用科學技術輔助使之結合懷孕所生的,該子女與父母雙方均有血緣上的聯系,就是夫妻雙方的親生子女,屬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適用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二、如果在存續期間,妻子事先經過了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確表示沒有異議的,并采用了人工授孕技術懷孕,但是精子不是生育婦女丈夫提供的,盡管子女與生育母親的丈夫并沒有血緣三的聯系,但該子女仍應被認為生育婦女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婦女的丈夫應當被視為該子女法律上的父親。
三、如果妻子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過丈夫的同意,卻采用了他人精子人工授精說生育的子女,該子女與生育婦女的丈夫就沒有法律上的父子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