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章婚姻家庭
第二節離婚
一、離婚的管轄權
1、以當事人住所或居所作為確定管轄權根據的原則
英國規定:只要配偶一方于離婚訴訟提起之日起在英國有住所,或于此前在英國設有一年以上的習慣居所,英國法院即享有管轄權。
美國把離婚案件的管轄權賦予原告提起訴訟時設有住所的州的,而且只要原告一方在該州有住所地即可,但須已采取合法方式給配偶他方送達了傳票并提供了出庭應訴的機會。
歐洲大陸也有國家采取此原則。如瑞士規定下列法院對離婚訴訟有管轄權:1、被告人住所地的瑞士法院;2、原告人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如果該人已在瑞士居住至少一年,或者是瑞士國民。而芬蘭主張依丈夫的住所確定管轄權,如果丈夫在芬蘭無住所,則依妻的住所確定管轄權。西班牙和挪威堅持離婚由夫妻共同住所地法院管轄,如無共同住所地,挪威準許選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西班牙只允許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以當事人國籍作為確定管轄權根據的原則
典型的當屬法國民法典規定,只要夫妻一方為法國人,而被告在法國有住所且不居住在外國,法國便有管轄權。捷克也規定,它的法院要對夫婦一方中為捷克公民的離婚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前蘇聯也是如此。
但為了避免“跛腳婚姻”的發生,許多國家立法都趨向靈活。如德國過去主要以國籍為標準,修改為: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德國國籍或德國的習慣居所都可以成為德國法院受理有關當事人間離婚訴訟的根據。
這種管轄權上趨于靈活的做法,較集中地反映在1970年締結的《承認離婚與別居公約》中。規定:凡符合下述條件的締約國法院的判決,均應得到其他締約國的承認:在提起訴訟之日,1、被告在該國有習慣居所;2、原告在該國有習慣居所,且該居所于訴訟提起前已持續居住一年以上,或配偶雙方的最后習慣居所在該國;3、配偶雙方為該國國民,或原告為該國國民,且有習慣居所在該國,或他(她)的習慣居所于該國已持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于訴訟開始時至少有部分時間進入了第二個年頭;4、原告是該國國民,且他(她)于訴訟提起時正在該國而配偶雙方的最后習慣居所地國于訴訟提起時的法律不允許離婚。
我國關于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制度歸納如下:
甲、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訴法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丙、中國配偶間一方居住在國外(包括探親、考察和學習),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法院可根據民訴法23條1款(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處理。雙方均為出國人員,可依《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訴。
丁、配偶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在我國境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時,該法院應予受理。
戊、對華僑間的離婚訴訟,基本上應以其共同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我駐外使領館和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但下述情況例外:1、
第七節扶養
扶養是指根據身份關系,在一定的親屬間,有經濟能力的人對于無力生活的人應給予扶助以維持其生活的一種法律制度。
一、扶養關系的準據法
多數國家規定應適用被扶養人的屬人法。
二、我國關于扶養關系法律適用的規定
民通148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使選擇法律的靈活性大加強。應注意兩點:
第一,扶養不僅包括夫妻間的扶養,而包括父母子女相互間的撫養、夫妻間及其他有關人之間的扶養。
第二、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關系。
十五章遺囑與繼承
第四節關于遺囑和繼承的海牙公約
三、1988年海牙《死者遺產撫養'>撫養律適用公約》
1988第十六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正式通過,共5章31條。主要內容如下:
甲、公約適用范圍。不屬于公約調整范圍人事項:遺囑的方式、遺囑人的能力、夫妻財產制及非依繼承方式獲得的財產權益等。
即使準據法為非締約國法律,公約也應適用,亦即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參加了公約,該法院就應適用公約,而不問準據法所屬國是否已參加公約。
乙、同一制繼承制度。準據法的確定,原則上適用死者死亡時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支配,只要他那時也是該國的公民;或他在該國的慣常居所至其死亡時至少已有5年;在其他情況下,繼承受死亡者死亡時的國籍國法支配;除非那時死者與另一國有更為密切的聯系(適用該另一國法律)。確定了四個連結因素,既死者死亡時的慣常居所地國、死者國籍國、死者死亡時的國籍國和與死者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多元連結因素,為了更好協調分歧。
丙、遺產繼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允許被繼承人生前指定適用于遺產繼承和繼承協議的法律,但這種意思自治是有限制的。首先,選擇的形式必須是明示的,而且必須符合訂立遺囑的形式要件。其次,選擇的準據法的范圍只限于其死亡時的國籍國法或慣常居所地法。最后,法律的作出人,對此法律選擇的撤銷,也須符合撤銷遺囑同樣的規則。而且由于公約采用同一制,所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必須適用于全部財產的繼承。
當事人在訂立繼承協議時,可以約定協議的實質有效性、撤銷和效力,適用協議締結時取得未來遺產的一方當事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或國籍國法律。
丁、繼承準據法的適用范圍。適用于死者的所有遺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不管這些遺產外于何處。繼承準據法調整的事項包括:繼承人、遺贈受贈人及其份額;死者遺留的債務及由他死亡所引起之各種繼承權利的確定;繼承權的剝奪和繼承資格的取消;有關禮物、預贈或遺產的歸還及清算;對于遺囑處分財產的限制;遺囑的實質要件。此外,準據法還可適用于法院地國法律認為屬于撫養'>撫養部分的其他事項。
戊、轉致制度。適用包括非締約國在內的轉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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