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但其本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關于離與不離以及歸屬和的書面意見。外國人一方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和書第一節特殊婚姻法面意見應經過其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第四,關于法律適用。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按照我國《》和其他有關規定,做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在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子女的撫養及撫養費的負擔,一方對他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上,也應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