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系指一國法院基于國際條約或互惠,根據外國法院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或申請,依法承認和執行他國法院就某一國際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決。某一國際民商事案件由有關國家的法院受理后,經過審理并作出了判決,接著就提出如何執行這一判決的問題。判決的執行是訴訟程序的最終目的,這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尤為重要。
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一方面,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是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前提。只有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才可能提出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問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就意味著已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另一方面,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并不一定意味著要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對某些外國判決來說,只須承認就足夠了。
北京首次受理外國法院判決執行申請
入世后,外國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判決書開始進入中國法院的大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首次受理了一起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向二中院提出申請的是白俄羅斯共和國最高經濟法庭。來函稱,根據白俄羅斯共和國最高經濟法庭1999年11月10日第2-4/99號案判決書,應向中國機床總公司征收國家規定的訴訟稅756.92美元上繳國庫,請準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執行本判決。
經查,這一判決書是就明斯克自動線生產聯合公司與中國機床總公司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的。判決書判決向中國機床總公司追償合同虧損21萬多美元,并征收訴訟稅。
據二中院經濟一庭庭長楊曉勇介紹,由外國法院來提出執行申請還是第一次,這表明外國司法部門對中國的司法環境是比較信任的。入世后,隨著跨國經濟糾紛的增加,這類案件還會增加。